《青岛理工大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办法》.pdf
青岛理工大学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教学院部、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理工大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25年12月23日
青岛理工大学
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判定、及时消除学校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及相关规范,按照从严治理、防微杜渐、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发挥智慧理工“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载体功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学校各单位(含校内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在从事教学、科研、经营等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规范,省、市规范性文件及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或因其他因素存在的、尚未引发事故但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危险因素。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暂停教学、科研、经营等相关活动或停用相关设施设备,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查改结合、闭环管理”的工作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全面负责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指挥、调度和监管落实。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处,负责按照安委会部署要求制定相关制度文件,细化任务分工,牵头组织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专人负责管理平台的数据统计与汇总,协调监督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依照《青岛理工大学安全稳定工作考核实施办法》(青理工党发[2022]47号)职责分工,负责做好职责领域内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隐患排查内容,逐级明确职责任务,压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细化排查整治举措,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责任体系和长效机制,组织本单位专人运用管理平台开展隐患上报与整改跟踪工作。
第七条 校内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展本单位隐患自查自纠,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及责任人,通过管理平台如实上报隐患信息、整改进度及整改结果,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隐患排查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校舍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使用及水电气热运营安全、实验实训安全、校园交通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学生安全教育、群体性活动安全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
(一)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单位内部安全工作制度体系是否完善;安全责任体系是否清晰;突发事件处置机制是否建立;岗位安全职责是否明确;日常检查巡查、监管是否到位;安全工作档案是否健全等。
(二)消防安全。房屋装修改造是否经过消防报备审批;消防设施和设备是否完备有效;消防值班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并持证上岗;防火检查、巡查是否定期执行并有记录;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现象是否存在;动用明火是否经过审批和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电气线路、管路敷设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检查;是否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食堂、餐饮店等使用的燃气设施是否安全,排烟管道是否定期清理;防火间距、消防水源是否到位;人员密集场所是否存在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是否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演练培训等。
(三)校舍安全。校内建筑是否做到定期排查监测安全状况;在建的施工场所是否严格实行隔离管理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存在私自更改房屋用途和违章搭建行为;是否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饰材料;是否存在使用危房的情况;是否存在建筑阳台、窗台、楼梯及公共通道等临边护栏不牢固、防护高度不达标的情况;特种设备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问题。
(四)后勤服务保障安全(包括食品、特种设备、水电气热)。食堂、食品店、超市的食品卫生及环境卫生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食品卫生全过程监管是否落实,安全追溯体系是否完善;食品原材料大宗物资采购制度,食品留样制度是否落实;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质并按规定着装;电梯等特种设备是否向当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备案,并依法定期检验巡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水电气热设备是否定期巡查、维护并正常运行。
(五)实验实训安全。危险废弃物是否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危化品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转移、处置等环节,是否做到全过程监管并建有工作台账;实验室用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是否向当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备案,并依法定期检验巡查,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消防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是否齐备等。
(六)校园交通。学校通勤车辆是否定期进行保养检查并有记录,驾驶员是否符合从业要求,是否有超速超载现象;校园通行车辆(包括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各类车辆)是否落实校园违停、超速等违章车辆管控措施。
(七)网络信息安全。是否建立校园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是否落实校内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安全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能力;是否加强校园网络舆情监控等。
(八)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是否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防邪教、防电诈、防溺水等方面的安全和法制教育;学生宿舍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和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情况;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在宿舍内充电;是否经常对学生宿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是否组织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是否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和心理排查;是否建立重点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采取适当帮扶措施;是否及时、规范做好医疗转介、家校会商、安全监护、复学评估等,妥善处置心理危机事件。
(九)群体性活动安全。是否履行报备审批手续,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现场是否配备必要消防、安防人员及设施;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搭建不符合安全规范设施的情形;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并设置明显指示标识;是否制定活动应急预案等。
(十)其他安全。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安排需要开展的安全隐患排查事项。
第九条 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方式包括日常自查、专项检查、综合性检查等。
(一)日常自查。学校各单位(含校内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按照《青岛理工大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青岛理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青岛理工大学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南》《青岛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青理工校发[2022]38号)等制度要求,每1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巡查检查。
(二)专项检查。安委会办公室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项安全检查,每2个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以及根据季节气候特点以防洪防汛、防雷电、防大风、防冰雪为重点所开展的安全检查事项。
(三)综合性检查。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以及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在开学前、学期末,以及节假日和特殊敏感时期或重要时段所开展的安全检查。
第四章 隐患整治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学校建立并实施以管理平台为主要手段,通过“排查登记—线上上报—整改落实—复查核验—销号归档”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严格按照《青岛理工大学安全稳定工作考核实施办法》(青理工党发[2022]47号)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须通过管理平台建立并动态更新本领域的安全隐患“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实现“三单联动”。
一般性安全隐患,经单位或个人发现后,由相关单位通过管理平台发起排查登记,明确整改责任人及措施,须在7日内在管理平台完成整改流程,上传佐证材料(如整改前后对比照片、检测报告等),并经本单位负责人线上核验后销号。
重大安全隐患,经单位或个人发现后,须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由单位在发现后5日内通过管理平台提交整改报告(含隐患详情、应急措施、整改方案等),并同步书面报送业务主管部门。整改期间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各单位须通过管理平台定期报送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及执行情况,自觉接受安委会办公室和业务主管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开展的线上抽查、线下核查,按要求通过管理平台提交相关支撑材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或隐瞒隐患信息。在涉密单位进行检查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相关隐患信息需通过管理平台加密模块处理。
第十三条 安全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实行“管理平台全程跟踪+分级督办”机制,具体流程如下:
日常自查:隐患所在单位实行“自查—上报—整改—销号”全流程线上闭环。发现重大隐患须同步上报主管部门与安委会办公室,管理平台自动标记。
专项检查:一般隐患由安委会办公室或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督促整改,线上核验销号。重大隐患业务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建立督办台账;逾期未改,系统自动推送至安委会办公室启动追责;整改后需复查与抽查。
综合性检查:一般隐患安委会办公室生成《隐患整改督办单》推送至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整改,线上复查销号。重大隐患安委会办公室下达《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管理平台预警超时风险,整改后组织线下复核,结果管理平台归档。
举报隐患:所有隐患平台自动分配至责任部门,责任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并反馈;核查属实的按流程整改,结果反馈举报人(匿名除外)。
第十四条 管理平台通过以下功能确保监督管理有效落地:统一录入标准(检查方式、人员、位置、等级、措施等),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全程可查;为每个环节设定明确时限,系统对超时操作自动向责任人及上级推送预警,并记录扣分;管理平台自动汇总数据生成监督报告,对“未检查、不上报、不整改”的单位自动标记预警,支持约谈、通报等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向安委会或校领导报告隐患排查整治整体工作情况;涉及重大决策、突出问题、重大安全隐患处置等需校领导统筹协调的事项,同步向校领导报告;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随时报告,并第一时间协调处置,全过程在管理平台归档。业务主管部门每月向分管校领导报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重大隐患即时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消极应付、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单位或个人,学校予以约谈提醒。对因失职渎职引发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