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校园安全网格化管理规定》.pdf




青岛理工大学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校园安全网格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教学院部、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理工大学校园安全网格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26年1月16日




青岛理工大学

校园安全网格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校园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校园安全处处有人管,事事有人管,时时有人管,真正把安全工作抓牢、抓细、抓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青岛理工大学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和《青岛理工大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安全管理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 的原则,以网格化管理模式为依托,以落实工作责任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重点,形成校园安全工作网格化管理格局。

第三条  学校按照单位为主、分级管理、齐抓共管、“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将三个校区分别划分成若干网格状单元,实施“定格、定人、定责”管理,实现安全管理不留盲区、隐患排查整治不留死角。

第二章 网格划分及原则

第四条  学校根据各校区和机构设置情况,建立多级网格管理体系。

学校是一级网格,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一级网格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一级网格的安全管理人

学校二级单位是二级网格,二级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二级网格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内设系(科、室、中心)管理和使用的区域是三级网格。二级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划分安全管理网格,直至最小网格单元,同时确定网格管理员作为网格单元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管理该网格的安全工作。

学校安全管理最小网格单元是指在校园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中,以独立、可识别的物理空间(如教室、实验室、宿舍、办公室、功能室等)为基本载体所划分的最基础管理单元。

第五条 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学校负责确立二级网格,二级单位负责确立本单位的下级网格。上级网格与下级网格要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进行层层分解落实。

第六条 网格划分按照如下原则:

1.根据建筑物的整体性原则,一个单位独自使用一栋建筑物的,由该单位全面负责。

2.有封闭大门的场地,由封闭使用单位全面负责。

3.两个以上(含两个)二级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室内安全工作由各使用单位负责,若该建筑物安排物业管理人员 24小时值守,公共区域由监管单位负责,若该建筑物未安排物业人员24小时值守,该建筑物公共部位由主要使用单位负责。

第三章 网格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筹校园网格化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处)负责网格化管理日常协调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工作,负责通过信息化手段把安全稳定责任制落实、落细,负责定期开展工作督查与考核,督促各网格、各岗位把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 网格责任人是经学校或二级单位指定,负责对应安全网格内人、地、物、事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台账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职责如下:

1.做好对网格内各类人员的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网格内师生、经营业户、保障服务人员等相关人员。

2.做好对网格内重点区域的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网格内教学楼、实验室、报告厅、体育场馆、学生公寓、食堂、商超等人员密集场所。

3.做好网格内各类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网格内消防设施设备、安防监控设备、水电暖设备、特种设备、实验仪器设备、网络通信设备及其他各类基础设施设备。

4.做好对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与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网格内师生人际关系矛盾、学术与教学争议、经济与资源分配纠纷、心理健康相关冲突、校园生活摩擦(如宿舍、食堂等)以及涉及校企合作或社会人员的外部关联矛盾等各类可能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纠纷情况。

第十条 网格责任人应当落实网格安全常规巡查和检查工作机制。一级网格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巡查,二级网格至少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检查,三级及以下网格根据情况每月、每周或每日安全检查。安全巡查、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同时将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通过智慧理工安全管理平台上报。

第十一条 三级及以下网格责任人实行实名登记、铭牌上墙公示制度,明确管理的网格范围及检查方式、工作职责,确保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第十二条 相对于上一级网格,下一级网格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上一级网格承担安全主体责任,上一级网格对下一级网格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各单位负责人必须落实监管责任,做好分管和监管领域的安全工作;各级网格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网格的安全工作。对不重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监管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校园安全网格化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