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理工校发〔2025〕72号《青岛理工大学校园治安管理办法》.pdf
青岛理工大学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教学院部、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理工大学校园治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25年12月8日
青岛理工大学校园治安管理办法
青理工校发〔2025〕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保障校园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2010〕87号)、《〈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鲁政办发〔2022〕1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治安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惩防结合,教育为先、依法管理,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级落实校园治安管理责任。
第三条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及其他在校园内各类经营、服务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全面负责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指挥、调度和监管落实。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处,牵头校园治安管理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关于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部署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督促检查各单位层层落实治安管理工作责任;
(二)制订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校园秩序、校门管控、校园巡查等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治安防范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各单位做好责任区域内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牵头调解校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纠纷,制止扰乱校园秩序行为,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五)指导和协助各单位在校园内举办各类大型活动时落实安保措施,加强秩序维护,做好外来人员治安管理;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是本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关于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治安管理制度机制和责任体系,抓好督促落实;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法治观念,提升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掌握本单位师生员工思想动态,建立健全重点人员、敏感人员等相关人员工作台账,按照《青岛理工大学来校经营、服务及学习、工作人员治安管理规定(试行)》(青理工保卫〔2020〕
1 号)规定要求,排查安全隐患,做好社会从业人员教育管理工作;
(四)调解处置本单位矛盾纠纷,配合安全管理处、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治安管理工作任务。
第三章 校园公共秩序管理
第六条校园内所有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自觉维护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等公共秩序,负有配合学校做好治安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携带各种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违禁物品和宠物进出校园;
(二)未经审批组织开展各类大型文化娱乐活动或其他聚集性集体活动,私自拍摄传播涉及学校声誉或他人隐私的视频影像等行为;
(三)校园内大声喧哗、聚众闹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制作、传播涉黄赌毒、暴恐等音视频违禁制品;
(四)进行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和宗教活动,编造、传播、散布不良言论;
(五)未经审批私自在校内公共区域或楼宇内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或开展商业促销活动;
(六)擅自移动或损坏校内交通、绿化、宣传标牌等公共设施,践踏草坪、攀折花木、采摘果叶、乱扔垃圾,涂抹污染建筑物,在公共水域戏水、垂钓、溜冰、攀爬校园围墙等行为;
(七)私自使用他人信息、冒领他人外卖或快递、骑行他人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任何形式的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八)未经审批私自明火作业、搭建临时性建筑设施或变更建筑物内部结构,装修改造时遮挡、移位、损坏消防设施等行为。一经发现须采取改正措施恢复原貌,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未经审批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操控飞行无人机,无人驾驶车辆未经批准不准入校;
(十)闹访、缠访,甚至辱骂、威胁工作人员等任何形式的干扰学校正常秩序的行为;
(十一)其他干扰危害校园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车辆进出校园严格按照《青岛理工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青理工校发〔2021〕56号)《青岛理工大学机动车校园通行管理办法》(青理工校发〔2025〕26号)《青岛理工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青理工校发〔2025〕27号)等规定执行,校外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改装机动车禁止入校。
第八条师生员工发现不文明或违规违章行为应主动提醒纠正,若情形较重,且不听提醒劝阻可拨打校园应急指挥中心电话(黄岛校区:0532-68052110,市北校区0532-8312345,临沂校区:0539-5797007)或驻校警务室报警电话(黄岛校区:053268052008,市北校区:0532-85071109,临沂校区:0539-5797007)如实反映情况,由安全管理处和警务室进行处置。情形严重且紧急的可直接拨打公安系统110报警电话报案处理。
第四章 校园应急处置机构管理
第九条校园应急处置机构设置。学校安全管理处内部设有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校园治安管理的服务保障机构,负责受理处置校内各类报警、求助和应急处置等警务事项。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落实24小时轮班值守和巡逻巡查制度,及时接听报警电话和求助事项,防范打击校园违规违法行为,维护校园治安、交通等公共秩序;
(二)遇有紧急情况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报告情况,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流程规范和指令要求妥善应对处置;
(三)负责应急指挥中心运行管理。严格落实值班值守要求和保密纪律,加强对校园重点部位巡查监管,发现情况第一时间预警处置,及时归档备案;
(四)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应急指挥中心调阅监控、拷贝拍摄监控影像。因案事需要确需调阅监控的应严格按照《青岛理工大学监控查询制度》执行;
(五)受理调解校内人员矛盾纠纷,必要时联动公安机关联合处置,并同步做好接处警案事记录;(六)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案(事)件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必要时联动校内相关单位或人员共同处置;(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条接出警管理
(一)接听受理报警电话和求助事项。准确记录包括事件发生时间、过程、涉事人员信息、有关诉求等情况;
(二)迅速出警救援。接到报警求助后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迅速报告现场情况,按指令要求进行处置。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按流程报告,确保信息畅通、处置高效;
(三)案(事)件处置。出警人员到达现场初步了解案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时应第一时间报告情况,发生紧急事项时可直接报告安全管理处处长,根据指令要求妥善处置。不得漏报、谎报、瞒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四)求助事项处置。出警人员应帮助求助人解决困难,需相关部门解决的,应详实报告并根据指令要求做好联动处置,不属于校园110职责范围的应向当事人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校警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信息联动和协同配合。遇有重大治安案件和突发事件时,应第一时间联动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协同研判和应急处置,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五章 校内暂住人员管理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处统筹负责校内暂住人员管理工作。同时按照《青岛理工大学来校经营、服务及学习、工作人员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青理工保卫〔2020〕1号)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接收部门或房屋出租部门应及时采集校内暂住人员信息,报送安全管理处并做好其他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违反校园暂住人员管理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或警告;
(二)取消校内暂住资格;
(三)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师生员工违规行为处置
第十五条学校师生员工违反本办法有关情形的,由安全管理处会同学生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依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对因失职渎职,措施不力,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采取补救措施等情况,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