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校集体户口的管理,规范集体户口的迁出、迁入手续,特制定本办法。
      一、集体户口包含人员
      集体户口暂行管理办法中所指的集体户口包含的人员是:在校就读的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和研究生;学校在编的单身教职工,以及由外地调来我校工作而暂无固定住所落户的教职工。由校保卫处负责管理集体户口有关的事宜。
      二、学校集体户口的管理范围
      (一)户口迁入
      1.新生迁入户口。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专升本生、高职生入校后,保卫处根据招就办、研究生处提供的录取名单,核对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等项以户口迁移证为准,不得随意更改),查验无误后,由保卫处按照招生计划统一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2.转校生落户。转入我校学习的外地学生,须持省教育厅批准转学的正本文件,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证件,由个人到青岛市政府、青岛市公安局办理落户审批手续。校保卫处检查手续齐全后,出具落户介绍信,到派出所办理落户。落户后个人将户口卡交回校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管理。
      3.新生婴儿落户。除职工双方都在集体户口的新生儿,原则上不予落入集体户,应随在本市有固定户口一方落户。不具备落户条件者,须由父(母)提出落户申请,由保卫处出具同意落入我校集体户口介绍信,到派出所落户。
      4.毕业生留校工作。是学校人事处正式录用在编的人员,保卫处根据招就办处提供的派遣方案,将学生身份转为教工身份。转换手续由人事处根据名单统一办理青岛市准予落户的相关手续。保卫处查验手续齐全后,出具落入我校集体户口介绍信,到派出所办理落户,落户后个人将户口卡交回保卫处管理。
      5.毕业生分配到我校工作。凡单身人员,须由本人持人事处落户介绍信、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到市人事局大中毕业办公室办理落户手续。保卫处查验手续后,出具落入我校集体户口介绍信,到派出所办理落户,落户后个人将户口卡交回保卫处管理。
      6.外地调入我校工作的人员。调入人员凭青岛市公安局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提出落户申请,由保卫处查验手续后,出具同意落入我校集体户口介绍信,到派出所办理落户,落户后个人将户口卡交回保卫处管理。
      7.青岛市内四区的学生,其户口迁出、迁入一律凭户籍证明在派出所实行网上办理。
      8.非学校正式事业在编人员户口落户。用人单位凭有关聘用合同书出据落户证明信,由当事人提出落户申请,经保卫处审核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青岛市落户的相关手续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负责办理,保卫处查验手续后,出具同意落入我校集体户口介绍信,到派出所办理落户,落户后个人将户口卡交回保卫处管理,解除合同时应及时将户口迁出学校。( 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本人前来办理)
      (二)户口迁出
      1.毕业生户口迁出。保卫处根据招就办提供的派遣方案,集中时间,统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各院(系)负责发放到个人。
      2.在校生出国、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户口迁出。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必须将户口迁出,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者,保卫处按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院(系)负责将户口强制迁回生源地,户口迁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户口所有人承担。
      3.集体户口的教职工的户口迁出。调离本校,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将户口迁出。
      4.集体户口的教职工辞职或被辞退的,学生退学或自动离校的,必须将户口迁出。
      5.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在拥有自己的住房并具备落户条件后,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6.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出国定居者,必须将户口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待回国后,再到派出所办理恢复手续。
      7.户口注销。集体户口人员死亡须由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持医院死亡证明书到校保卫处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再携带户口卡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证明。

青岛理工大学
保卫处 政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