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理工校发〔2025〕26 号 -《青岛理工大学机动车校园通行管理办法》.pdf




青岛理工大学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机动车校园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教学院部、直属单位、临沂校区: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理工大学机动车校园通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25年6月9日




青岛理工大学机动车校园通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出入校园的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青岛理工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园通行的机动车,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和检查,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三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采用分类登记授权的方式,经安全管理处审核并取得授权后方可通行。

第四条 学校通过机动车管理系统对机动车和驾驶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对违反《青岛理工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和“黑名单”管理,并纳入单位和个人考核。

第二章 机动车分类与授权

第五条 进入校园内机动车辆通过学校门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分类管理,分别授予不同的通行权限。安全管理处负责系统的管理。

车辆分类:出入校园车辆分为 A、B、C、D、E 五类。

1.A类车辆

学校公务车辆: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登记入账且执行长期公务的车辆;教职工车辆:在职人员、享受事业编制待遇离退休人员的车辆;外聘人员(在人事处备案)的车辆。

2.B类车辆

在职研究生和非全日制学生的车辆;学校不安排住宿研究生的车辆;特殊情况学生的车辆。

3.C类车辆

C1类:外来公务车辆,包括上级检查、指导,因公来访、会议、活动等车辆。

C2 类:特殊业务车辆及民生服务保障车辆,包括军队、公安、消防、救护、抢险救灾车辆及金融押运、垃圾清运、工程施工等车辆。

4.D类车辆

经营类车辆:包括租用校园内房屋(含食堂窗口)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车辆;为学校部门(单位)或经营业户提供有偿服务的车辆。

5.E类车辆

不属于以上各种类型的其他车辆。

第六条 授权申请办理。

(一)申请办理 A、B、D 类车辆识别通行权限时,驾车人或车主应当提交《青岛理工大学车辆通行申请表》和车辆驾驶员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二)申请车辆信息发生变更的车主或驾车人,应及时到安全管理处办理授权变更手续。调离我校的人员(含不再聘用的人员),自人事处办理手续之日起,系统自动解除车辆授权。

(三)办理授权登记的车辆实行年审制,安全管理处每年3月份根据人员和车辆变化情况进行核对。(四)由单位报备的C1 类车辆不再使用或变更时,由原报备单位第一时间通知安全管理处取消机动车授权或变更。因原报备单位未及时通知安全管理处,出现违规入校的,后果由原报备单位承担。

(五)民生服务保障的C2类车辆不再使用或变更时,由原报备单位第一时间通知安全管理处取消机动车授权或变更,因原报备单位未及时通知安全管理处,出现违规入校的,后果由原报备单位承担。

第三章 对违规机动车的管理

第七条 违规机动车是指违反《青岛理工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机动车。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超速、违停、逆行、鸣笛、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等。

第八条 对违规机动车,安全管理处将采取记录违章、张贴违章告知单、校内通报(户外显示屏、网站等)、取消校内通行权限等措施。设立违规机动车“黑名单”,对屡教不改、多次严重违规,车辆进校可能危害师生安全的人员和车辆,将永久取消校内通行权限。

第九条 对授权车辆的违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满分12分为一个记分周期。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性记分分值为12分、6分、3分。

(一)校园内机动车及其驾驶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驾驶机动车强闯门禁、故意堵塞门禁通道、故意造成交通拥堵、拒不听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

2.涉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套牌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认定的。

3.造成致人轻伤以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占用消防通道,造成后果的。

5.弄虚作假、编造理由申办本校机动车通行权限的。

(二)校园内机动车及其驾驶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不遵守临时交通管制和交通方案,造成负面影响的。

2.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在校园道路行驶,时速超过60公里的。

4.长时间占用消防通道停车未及时挪车的。

5.超员超载的。

(三)校园内机动车及其驾驶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不遵守临时交通管制和交通方案的。

2.在校园道路行驶,时速超过 30 公里未达到 60 公里。

3.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的。

4.在禁停路段、禁停时段停车未及时挪车的。

5.在单向行驶车道逆向行驶的。

6.在禁行路段、禁行时段行驶的。

7.在校内鸣笛的。

8.其他交通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有第九条第一款之情形的,自查处之日起一个周期内其驾驶人本人名下机动车取消校内通行权限,驾驶人禁止在校内驾驶机动车。

第十一条 机动车记分达到满分的,取消机动车通行授权。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参加线上学习并通过考核,填写《校内违规机动车限制解除申请表》《校内机动车安全文明行驶承诺书》,记分减免6分,一周后开通校内通行授权;记分再达到满分的,在本年度内按E类车辆进行管理,直至下个记分周期开始。

第十二条 一次有两个以上违规行为的,分别计算,累加扣分。每次违规行为的扣分情况,通过短信发送给机动车登记人,进行告知提示。安全管理处通过互联网和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第十三条 对学校交通违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交通违规处理信息后五日内,向安全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诉,由安全管理处对交通违规记录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维持原处理结果。理由充分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临沂校区请参照执行,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