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理工校发〔2025〕27号 -《青岛理工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pdf
青岛理工大学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教学院部、直属单位、临沂校区: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理工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25年6月9日
青岛理工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建设提升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以及《青岛理工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校园内所有电动自行车;校园内电动自行车的使用人、归属人以及相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坚持“减少存量、严控增量、规范管理、疏控结合”基本原则,除公务、公共、特殊用途的电动自行车外,校园内停止登记其他性质的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 安全管理处统筹学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在切实保障师生基本权益的基础上,实施存量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和退出机制,严控新购电动自行车,清理僵尸电动自行车、违规电动自行车,推进校园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
第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各院(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并做好本办法的告知及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师生员工安全、文明出行。
(二)加强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违规充电等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三)做好相关制度的修订工作,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乱停乱放、超速行驶等行为纳入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违规处理措施。
(四)督促本单位师生员工落实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园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文明驾驶,有序停放车辆,维护校园秩序和安全。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电动自行车按照“一牌一证、无证禁行、违规限行、到期销证”的原则进行管理。安全管理处负责通行证的编号、制作、审核及发放。
第八条 通行证的办理(一)办理人有学校认可的学号(在籍)或工号为审批必要条件。
(二)截止发布之日起,原则上不再办理私人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确因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需办理校内通行证的,须经所在单位批准,报安全管理处审批办理,且应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通行证使用时间。
(三)校内各单位确需使用公务、公用电动自行车的,应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电动自行车用途,明确停放、充电位置,经安全管理处批准后办理通行证。
第九条 通行证根据不同情况设置不同时间的有效期。通行证到期作废,不得转让。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因学业、就业等原因继续留在学校学习或工作的,持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安全管理处审核后,可以办理通行证延期。
(一)个人电动自行车通行证有效期与车主在校时间相同。
(二)公务、公用电动自行车通行证有效期与电动自行车所属单位服务时间相同。
第十条 通行证到期的电动自行车自期满之日起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停放。车主须自行处置通行证到期的电动自行车,逾期仍在校内骑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学校将进行统一清理。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将通行证悬挂于规定位置,以便查验。如通行证损坏无法辨识,应及时向安全管理处申请更换。
第三章 行驶管理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凭通行证出入校园,门卫有权对所有出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有权制止未授权电动自行车出入校园。
第十三条 骑行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按校园交通标志、标线安全行驶外,除不得载人行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行人优先”原则,主动避让行人。
(二)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三)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骑行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五)不得超速行驶(校园电动自行车限速15公里/小时)。
(六)在非机动车道上或在没有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上骑行电动自行车,应靠右行驶,不得逆行。
(七)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八)不得酒后骑行。
(九)其他存在危险的骑行行为。
第十四条 对校园内未办理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处有权采取锁车、拖离等处置措施。
第四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应在学校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校园环境。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地、操场及明确张贴禁停标识的区域。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三)所有建筑物内,包括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地下室等。
(四)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必须在指定区域内充电。充电时,自觉遵守公共秩序、文明礼让,讲究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设施。
严禁在建筑物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或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建筑物内充电,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十七条 一年以上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注销通行证并清理出校园,不得在校园内停放。一年以上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学校将进行统一清理。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青岛理工大学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定期对各单位电动自行车违规情况进行通报,将违规情况纳入单位安全责任制评价。安全管理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同时将违规行为人通报相关部门(学院)和所属单位,由相关部门(学院)和所属单位对违规人员及管理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私人电动自行车的违规行为,采取记录违章、张贴违章通知单、曝光、通告、限行等措施。
第二十条 根据私人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车辆记录相应分值。
(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使用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电动自行车一次记12分,对车辆进行清理、通报并由相关单位给予行为人相应处理。
1.所有建筑物内,包括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地下室等区域停放。
2.将电动自行车电瓶带入建筑物内的。
3.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
4.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相关规定。
5.办理假牌照或办理通行证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6.转借、伪造、改动牌照、通行证的。
7.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质活动的、私下买卖转让电动自行车的。
8.导致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或造成轻伤二级及以上的或校内财产损失的。
9.骑行的二轮电动车辆不符合(GB17761-2018)或更新版本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
10.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使用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电动自行车一次记3分,并责令改正。对多次违反相关要求的,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并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1.骑行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骑行过程中有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3.超速行驶(校园电动自行车限速15公里/小时)的。
4.不在非机动车道上骑行电动自行车或在没有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右行驶的。
5.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
6.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地、操场等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或影响场所使用的。
7.骑行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时有不文明、不安全行为的、驾驶无证电动自行车当时的。
第二十一条 共享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对租骑人员记录相应分值。
(一)共享电动自行车租骑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骑行人员一次记12分,将禁止骑行校内共享电动自行车。
1.所有建筑物内,包括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地下室等区域停放。
2.未经许可,骑行车辆从事广告宣传经营性质活动的。
3.导致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或造成轻伤二级及以上的或校内财产损失的。
4.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二)共享电动自行车租骑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骑行人员一次记3分,由安全管理处给予口头或短信警告,责令改正。对多次违反相关要求的,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并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1.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行驶的。
2.骑行过程中有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3.不在非机动车道上骑行电动自行车或在没有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右行驶的。
4.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
第二十二条 骑行人记满12分之日起3个月后,经本人申请、学习相关安全法规,签署相关安全承诺书后,可重新获得驾驶电动自行车资格。
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全校师生共同监管,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可向安全管理处进行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临沂校区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