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凡在校园内发生物品遗失、盗窃、诈骗、交通事故、纠纷等案、事件,当事人携带可证明学校身份的证件到安全管理处提交调阅监控录像申请表(安全管理处网站下载),并获相关部门同意后安排专人调阅监控录像。


第二条:监控中心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调取监控录像,查看监控录像记录,3日内将结果反馈给当事人,同时签字确认监控调阅结果。


第三条: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当事人在场的,当事人可在监控中心人员的陪同下查看监控录像,但仅限当事人本人,其他人员不得随同。


第四条:监控录像查看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监控中心人员有权中止查看,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处负责人。


第五条:除公检法机关办案需要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拷贝、储存、转拍监控录像及画面,特殊情况需要提取录像资料的,需报安全管理处领导审批。


第六条:外来人员(非本校师生)申请调阅我校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时须由警方人员携带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视频监控查询函方能查询。


第七条:陪同调阅监控资料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操作流程,对查询过程做好详细记录。


第八条:所有监控录像资料不能人为删减、调整或改动,保持视频资料的原始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监控录像的查看时间为8:30-17:00,夜间一般不提供监控录像的调阅工作,如遇紧急情况,可报值班负责人报备。


第十条:未经证实,利用监控录像资料等擅自传播负面信息,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青岛理工大学安全管理处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