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来校经营、服务及学习、工作人员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理工大学来校经营、服务及学习、工作人员治安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20年10月4日




青岛理工大学来校经营、服务及学习、工作人员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来校经营、服务及学习、工作人员的治安管理,保障来校经营、服务及学习、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青岛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来校经营、服务及学习、工作人员,是指在本校务工、经商、经营、承包租赁学校房屋、场地以及来校短暂学习、培训、合作科研、工作的非本校人员,主要有:

(一)来校建筑施工、维修的人员。

(二)来校从事餐饮、物业管理、安全保卫等服务的非本校人员。

(三)各学院、单位自行聘用的临时人员。

(四)来校进行科研、合作项目的外单位人员。

(五)各学院、部门举办的各类教学培训(短训)班的校外人员。

(六)在我校进修、旁听、选修的校外(单位)人员。

(七)临时租赁、居住学校房屋的校外人员。

(八)其他非学校在编人员。

第三条 来校经营、服务及学习、工作人员的治安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使用与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来校经营、服务及学习、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来校经营、服务及学习、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有关部门管理,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二章 来校经营、服务及学习、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


第五条 接纳和使用来校经营、服务及学习、工作人员的单位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来校经营、服务及学习、工作人员名单报保卫处备案。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与校外用工单位及个体商户签订业务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治安、安全生产、消防责任书,明确责任,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一份给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 对于因违法乱纪被除名或辞退的来校经营、服务及学习、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将名单报保卫处备案,并负责监督确保该人员离校。


第三章 来校经营、服务及学习、工作人员的住宿管理


第八条 严禁将教学楼、实验室、办公室、学生宿舍及经营服务场所用于来校经营、服务及学习、工作人员的住宿场所。各有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在经营、工作场所安排夜间值班人员的,须报学校保卫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 校外人员需要在校内暂住的,应本着相对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尽可能安排到临时工集体宿舍住宿。

凡青岛市辖区以外县(市、区)进入校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第十条 严禁在校内擅自搭建来校经营、服务及学习、工作人员住宿场所,确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须在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搭建。工程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第十一条 凡在学校临时雇佣人员宿舍暂住的人员,必须遵守临时雇佣人员宿舍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更换、转让,不得私自留客住宿,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二条 临时雇佣人员宿舍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临时雇佣人员宿舍住宿管理制度。

(二)对住宿人员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住宿实行“定室、定人、定床”的“三定”管理。

(三)配齐安全防范设施,保障通道畅通,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四)配备必要的安保和管理力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临时工临时雇佣人员宿舍区,防止临时雇佣人员宿舍成为违法犯罪人员的避风港、落脚点。

(五)加强对临时雇佣人员宿舍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来校经营、服务及学习、工作人员的日常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对所聘用来校经营、服务及学习、工作人员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 保卫处依据相关法规对来校经营、服务及学习、工作人员及用工单位的治安、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和处置。

第十五条 来校承包、经商及租借房屋场地的校外单位和个体商户,必须制定安全制度,配备消防器材,服从我校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督导、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因国家或省市法律、法规修改或政策调整,导致本规定中部分条款与国家法规不相符合的,以国家和山东省、青岛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