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理工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20年10月4日




青岛理工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理工大学集体户口与身份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和青岛市公安局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生、教职工、在站博士后、在职教职工家属及其他符合落户条件的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经青岛市公安局授权,青岛理工大学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学校集体户口进行相关管理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 新入学按规定可转入户口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山东省内)、户口迁移证(山东省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迁移证开学后30天内(以录取通知书公布的开学日期为起始时间)集中收取,向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申请报批,经审批通过后办理落户。

第五条 新入职教职工及随迁家属、新入站博士后持青岛市和学校人事处相关落户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新生儿落户学校集体户口,父母至少一方应当为学校教职工集体户口,且父母任何一方不能为青岛市家庭户口,并开具无房证明。

第七条 其他符合集体户口落户条件的,按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学生和全职博士后落户后属青岛市“学生集体户口”,在校期间不能迁出。

第九条 毕业生离校时持《报到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被其它院校录取就读的毕业生持《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十条 退学人员持退学通知单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十一条 教职工调离或博士后出站退站,应当持人事处出具的相关材料办理学校集体户口迁出手续。

第十二条 因其他原因应当迁出学校集体户口的,按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十三条 应当迁出学校集体户口的人员未及时办理迁出手续,由本人承担户口滞留的相关责任。超过两年仍未办理迁出手续的滞留户口,学校将配合公安机关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应当及时注销户口的情况:

(一)服兵役:由服役人员亲属持入伍通知书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出境定居:本人持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相关文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户口的,按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及个人单页的使用范围包括:办理结婚登记、新生儿落户、出国出境签证、购房、购车、贷款、公证、银行卡挂失、保险以及子女入学手续等。

第十七条 借用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需注明使用用途及有效期。

第十八条 借用相关户籍材料时需认真填写借用登记表,原则上应于使用完后2个工作日内归还。集体户个人页必须由学校统一保管,个人不得私自留存,如需延期归还,应根据情况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报假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其他违反公安机关和学校有关户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条 因国家或省市法律、法规修改或政策调整,导致本规定中部分条款与国家法规不相符合的,以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