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岛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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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

申报材料:


    1、制证照片二张。照片应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经省公安厅出入境证件照片质量检测平台检测合格),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白色背景彩色二寸光面照片,照片大小:48X33mm。
    2、填写完整且含申请人制证照片的《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一份(请用黑色墨水水笔或钢笔以正楷字书写)。
    3、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对于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首页、本人资料页和变更页。
    4、申请换发普通护照或所持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当提交上述1、2、3项规定的材料、现持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一份。
    5、因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上述1、2、3项规定的材料、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6、因普通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上述1、2、3项规定的材料、遗失或者被盗情况说明。
    7、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所有监护人(即父母双方)同意其办理出国(境)证件的意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8、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或因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的,由其暂住地的受理机构受理,应当根据申请事由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现持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9、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证明(证明内容应当含负责人签名和联系电话)。

    10、现役军人的申请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应当根据申请事由提交上述第1、2、4、5、6项规定的相应材料、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一份。